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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博野分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县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县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合上级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完成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博野分局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人事、编制、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拟订环境保护规章和办法;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

组织编制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及年度减排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指导协调调查处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章和办法,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编制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解决全县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工作。

(三)项目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12-8322420

办公地址:博野县博兴西路12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邮政编码:071300

负责人:宋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