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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构职设置和职能

博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文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政策措施,起草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文物和文化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四)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及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指导、监管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五)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发展。

(七)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八)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九)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社会团体业务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全县各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公文办理、值班、平安建设、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综合性大专项任务等工作;负责各类年鉴、志书的编纂工作。

(二)县文化馆

用文艺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群众开展喜闻乐见、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指导和辅导乡镇文化站和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培训、培养各类艺术人才、繁荣业余文艺创作;挖掘、整理,弘扬祖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完成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文化工作。编制年度文化工作发展规划、目标、计划,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及总结。开展各种群众文化活动,培训基层文化骨干。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演出、比赛活动;开展培训、影视、展览、讲座等各类文化艺术培训班,培养文化艺术后备人才。组织和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积极开展艺术创作并推出艺术精品,参加省、市、县级文化艺术展。 负责全县非遗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研究、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承办或协办县级以上大型文艺演出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县文保所

    配合主管单位开展全县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负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开展全县重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组织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的实施;开展全县文物保护专题调查和研究;承担全县考古调查和勘探任务;编辑、出版文物保护资料和专业文集,拍摄文物资料;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学术交流;举办文物保护专业技能培训及培养文保技能人才;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和方法研究;进行不可移动文物修复、维修与保护方案的设计制定等。

   (四)执法股

统一行使文化和旅游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负责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

办公地址:博野县朝阳南街6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2-8322398

邮政编码:071300

负责人:孔繁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