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博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博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与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 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处非发[2016]3号)、《保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政府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我县区域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负总责。县金融办具体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电话如下:
单位地址:博野县博兴中路51号
电子邮箱:byxjrb@163.com
联系电话:8325687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博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奖励。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县金融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核查。公安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尽快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并告知延期时间及延期理由。核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受理部门,受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
跨县(市、区)的案件,由市处非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九条 县金融办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季度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十条 经认定属实的,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县金融办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也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融等因素,研究确定具体奖励金。
第十二条 县金融办应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县金融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县金融办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因受理举报登记人工作失职,致举报个人信息泄露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范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