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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现在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设施农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一)工厂化作物栽培有钢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二)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三)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四)育种育苗场、简易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一)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房用地。

(二)设施农业生产中心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三)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控制和规范配套设施用地

(一)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备、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设施农业、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用于直接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隶属于农业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二)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中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储存、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要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规模化粮食生产1000亩以内的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10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设施农业实行审批报备监管制度

按照县政府《网格化土地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和《国土资源执法共同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规定,在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经营者通过完善审批备案程序后,方可准予建设。

(一)提出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组织初步审核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涉及用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签订用地协议

乡镇政府严格按照上级和本级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对经营者提交的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设施农业经营者,三方共同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换和违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后,乡镇政府、村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呈报区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用地协议审核备案

农业局和国土局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农业局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局重点审核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核实结果告知乡镇政府,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乡镇政府准许设施农业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乡镇政府督促其更改或取消建设方案。对私自建设的视为违法占地,乡镇政府会同国土局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备案文件一式五份,乡镇政府、农业局、国土局、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施农业经营者各留存一份。

(四)加强监督管理

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乡镇、村集体负责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同时要加强日常巡查和跟踪监督,一经发现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乡镇、村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拆除,责令责任人恢复土地原状,必要时报请县政府组织联合执法。

农业局和国土局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国土局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