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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博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8日        

 

 

 

 

 

 

 

 

 

 

 


博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强化乡镇政府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验收等职能,规范管理程序,按照省扶贫办、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410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796号)、博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博野县扶贫开发项目及资金管理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8〕博政字3号)、《博野县推进脱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博政字〔2017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村级谋划项目审核申报、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效果负责,承担主体责任培训、贴息等其它扶贫项目由县级扶贫部门指导乡镇申报实施;国家和省、市、县单独下达的资金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县扶贫、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 项目管理  产业扶贫及配套设施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指导乡村两级结合县域发展规划谋划申报扶贫项目县扶贫部门建立项目库,作为下一步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各乡镇根据村上报项目,建立乡级项目库。

 项目程序 申报项目要严格按照村两委讨论、村民代表参与、公开公示、乡镇审核、县级评审审批的程序产生,到户产业扶贫项目由贫困户自主申请,坚持尊重村民意愿和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资金分配 县扶贫、财政部门参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采用“因素法”(因素法指贫困人口、当年脱贫任务、实际贫困状况)编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按照下达本乡镇资金量谋划申报扶贫项目。乡镇由于项目实际需求确需增加资金量的,由县扶贫、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在全县范围内统筹调剂。

第六条 项目申报 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擅自实施行为。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并结合贫困户实际需求,完成项目实地考察、初步设计、项目投资概算后,确定项目实施计划,并将经过村两委、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实施计划上报乡镇政府。

第七条 乡级复审 乡镇政府对各村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立项申请,召开会议进行复审,对拟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河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扶办联〔2016〕8号)文件精神,涉及专业性较强项目可购买社会服务),研究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上报县级扶贫、财政部门。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审批主体 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政府)负责审批。

第九条  审批原则 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扶贫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扶贫开发规划。

第十条  项目筛选 县扶贫、财政部门依据乡镇申报项目,建立项目库,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根据河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扶办联〔2016〕8号)文件精神,可购买社会服务),报请县扶贫项目评审小组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市级指导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批。严禁项目库之外筛选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 扶贫、财政部门将年度项目编制方案分别报送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 各乡镇严格按照县级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如确实需要调整的,逐级提出申请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批后予以变更。

 

第四章  公告公示

 

第十三条 公开原则 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坚持“谁审批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谁验收谁公开”原则,项目实施到哪里资金就公示到哪里,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四条 县级公告 县扶贫办负责将年度扶贫项目编制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公告内容为: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公告期内有异议的项目,扶贫办会同财政局核实后调整变更,并将调整变更后的项目重新报县扶贫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乡镇公示 县扶贫、财政部门将县级审批的项目计划5日内将项目通知单下达到各乡镇乡镇政府在乡镇公开专栏进行公示,保留公示影像资料。乡镇政府接项目通知后于3日内通知相关项目,村级对项目相关信息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档案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  报账公示 项目实施单位在扶贫项目验收合格后,对报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村“公开栏”进行公告,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受益贫困户名单(涉及产业扶贫项目)、举报电话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 项目申报所属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验收、公示、报账、资金监管、扶贫成效等负责。除有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规范程序 各乡镇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严格按照批复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九条  信息比对 涉及到户扶贫项目的,项目实施前,由各乡镇政府就扶持对象身份属性与建档立卡系统进行比对,并建立贫困户享受产业政策扶持台帐。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初验 扶贫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村或项目实施企业)自行初验,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应及时整改或补救。初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向乡镇政府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 乡镇政府接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乡镇扶贫工作站站长乡镇财政所长、驻村工作队长、村干部、贫困户代表项目验收组,负责项目验收。涉及专业性强项目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进行项目验收评估。

1.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配套工程项目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附项目实施方案、带动贫困户名单、项目实施相关票据复印件;自主发展项目自主发展贫困户名单、村级初验报告)。

2.乡镇政府牵头审核相关验收材料以及组织验收组成员实施验收,填写验收审定表。

3.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向项目单位出具合格证。

4.项目单位乡镇政府提交报账申请附报账资料(验收报告、验收审定表、相关票据等资料)。

5.乡镇财政所根据乡镇政府审批和报账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到户项目直接拨付至贫困户账户。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护 经过验收的扶贫项目要及时移交给受益村委会或相关单位,并明确专人管护;入户项目坚持“谁受益、谁管理”,及时移交受益户管护,确保扶贫项目发挥效益。

由第三方运营的扶贫资产收益类项目,需明确收益分红比例、签订有关协议。

 

第七章  职责分工

 

二十三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扶贫部门做好扶贫项目编制计划的审核工作。

二十四  扶贫部门负责对到县的财政扶贫资金采取“因素法”分解各乡镇政府审核各乡镇上报的项目计划组织报批督导检查乡镇项目实施、报账等工作。

二十五  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报账等工作。

二十六  各行政村负责受益贫困户筛选、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初级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公示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二十七  扶贫、财政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对项目实行跟踪指导、检查、随时抽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十八  加强工程验收过程中“吃、拿、卡、要”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等违反公务员“十个严禁”现象的监督检查,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九  本细则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三十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