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博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8日
博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强化乡镇政府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验收等职能,规范管理程序,按照省扶贫办、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4〕10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7〕96号)、博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博野县扶贫开发项目及资金管理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8〕博政字3号)、《博野县推进脱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博政字〔2017〕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村级谋划项目、审核申报、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效果负责,承担主体责任;培训、贴息等其它扶贫项目由县级扶贫部门指导乡镇申报实施;国家和省、市、县单独下达的资金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县扶贫、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 项目管理 产业扶贫及配套设施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指导乡村两级结合县域发展规划谋划申报扶贫项目,县扶贫部门建立项目库,作为下一步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各乡镇根据村上报项目,建立乡级项目库。
第四条 项目程序 申报项目要严格按照村两委讨论、村民代表参与、公开公示、乡镇审核、县级评审审批的程序产生,到户产业扶贫项目由贫困户自主申请,坚持尊重村民意愿和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资金分配 县扶贫、财政部门参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采用“因素法”(因素法指贫困人口、当年脱贫任务、实际贫困状况)编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按照下达本乡镇资金量谋划申报扶贫项目。乡镇由于项目实际需求确需增加资金量的,由县扶贫、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在全县范围内统筹调剂。
第六条 项目申报 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擅自实施行为。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并结合贫困户实际需求,完成项目实地考察、初步设计、项目投资概算后,确定项目实施计划,并将经过村两委、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实施计划上报乡镇政府。
第七条 乡级复审 乡镇政府对各村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立项申请,召开会议进行复审,对拟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河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扶办联〔2016〕8号)文件精神,涉及专业性较强项目可购买社会服务),研究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上报县级扶贫、财政部门。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审批主体 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政府)负责审批。
第九条 审批原则 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扶贫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扶贫开发规划。
第十条 项目筛选 县扶贫、财政部门依据乡镇申报项目,建立项目库,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根据河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扶办联〔2016〕8号)文件精神,可购买社会服务),报请县扶贫项目评审小组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市级指导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批。严禁项目库之外筛选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 扶贫、财政部门将年度项目编制方案分别报送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 各乡镇严格按照县级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如确实需要调整的,逐级提出申请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批后予以变更。
第四章 公告公示
第十三条 公开原则 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坚持“谁审批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谁验收谁公开”原则,项目实施到哪里资金就公示到哪里,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四条 县级公告 县扶贫办负责将年度扶贫项目编制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公告内容为: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公告期内有异议的项目,扶贫办会同财政局核实后调整变更,并将调整变更后的项目重新报县扶贫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乡镇公示 县扶贫、财政部门将县级审批的项目计划于5日内将项目通知单下达到各乡镇,乡镇政府在乡镇公开专栏进行公示,保留公示影像资料。乡镇政府接项目通知后于3日内通知相关项目村,村级对项目相关信息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档案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 报账公示 项目实施单位在扶贫项目验收合格后,对报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村“公开栏”进行公告,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受益贫困户名单(涉及产业扶贫项目)、举报电话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 项目申报所属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验收、公示、报账、资金监管、扶贫成效等负责。除有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规范程序 各乡镇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严格按照批复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九条 信息比对 涉及到户扶贫项目的,项目实施前,由各乡镇政府就扶持对象身份属性与建档立卡系统进行比对,并建立贫困户享受产业政策扶持台帐。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初验 扶贫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村或项目实施企业)自行初验,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应及时整改或补救。初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向乡镇政府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 乡镇政府接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乡镇扶贫工作站站长、乡镇财政所长、驻村工作队长、村干部、贫困户代表组成项目验收组,负责项目验收。涉及专业性强项目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进行项目验收评估。
1.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配套工程项目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附项目实施方案、带动贫困户名单、项目实施相关票据复印件;自主发展项目附自主发展贫困户名单、村级初验报告)。
2.乡镇政府牵头审核相关验收材料以及组织验收组成员实施验收,填写验收审定表。
3.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向项目单位出具合格证。
4.项目单位向乡镇政府提交报账申请附报账资料(验收报告、验收审定表、相关票据等资料)。
5.乡镇财政所根据乡镇政府审批和报账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到户项目直接拨付至贫困户账户。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护 经过验收的扶贫项目要及时移交给受益村委会或相关单位,并明确专人管护;入户项目坚持“谁受益、谁管理”,及时移交受益户管护,确保扶贫项目发挥效益。
由第三方运营的扶贫资产收益类项目,需明确收益分红比例、签订有关协议。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扶贫部门做好扶贫项目编制计划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扶贫部门负责对到县的财政扶贫资金采取“因素法”分解至各乡镇政府,审核各乡镇上报的项目计划,组织报批,督导检查乡镇项目实施、报账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报账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村负责受益贫困户筛选、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初级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公示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扶贫、财政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对项目实行跟踪指导、检查、随时抽查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加强工程验收过程中“吃、拿、卡、要”、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等违反公务员“十个严禁”现象的监督检查,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