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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部署,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组织保障方面。包括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年度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信息管理方面。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情况。
  (三)主动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等制定发布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制度建设,以及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情况。
  (五)政策解读方面。包括明确解读主体、时限、内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读实效等情况。
  (六)回应关切方面。包括明确回应责任、突出回应重点、做好研判处置、提升回应效果,有效应对重大政务舆情工作情况。
  (七)公众参与方面。包括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等情况。
  (八)平台建设方面。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新闻发布会、政务热线等政务公开平台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
  (九)监督检查方面。包括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
  (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方式: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采取平时考核、单位自查、集中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
  (一)平时考核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日常信息反馈、情况交流、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单位自查由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指标自行组织检查;
  (三)集中考核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采取座谈、查阅文件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评价由考核组根据平时考核结果、自查结果、集中考核结果,以及第三方评估结果、社会评议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考核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确定考核指标;
  (二)向被考核单位下发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开展自查,并按要求报送情况材料;
  (四)考核组进行网上核查、实地检查或抽查;
  (五)考核组在全面考核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六)向被考核单位书面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政务公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约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办字〔2009〕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