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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一、出台背景


       2022年和2023年,我局报请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和老旧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函〔2022〕8号)和《补充通知》(保政规〔2023〕1号),为我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老旧小区住宅和工业、商业、学校和医院等非住宅类项目“办证难”问题谋定了政策路径。但是,由于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都建成年代久远,时间跨度大、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产权办证问题错综复杂,依托现有政策路径,难以一揽子有效解决。为此,我局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确保实效”的原则,参照保政函〔2022〕8号和保政规〔2023〕1号文件给出的行之有效的解决路径,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其他规定,起草了《关于解决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可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因历史遗留原因产生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有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盘活利用。


       二、出台过程


       《意见》是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的。经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三处组织,《意见》征求了莲池区政府、竞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9个部门的意见,采纳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的修改意见,其他部门反馈无修改意见。《意见》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也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第一条,关于明确登记范围和权利主体问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明确了本《意见》所指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范围,并根据不同单位情况,对办公用房权利主体进行了明确。


       (二)第二条,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土地使用权手续不全的,可按照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现存权籍调查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完善。


       (三)第三条,关于未通过规划核实问题。按照1991年7月1日之前开工、1991年7月1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间开工和2002年1月20日以后开工这三个时间节点,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分别提出了项目没有规划或超规划建设等问题的解决办法。


       (四)第四条,关于未通过竣工验收问题。进行能够进行竣工验收的,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或单项验收。无法按正常程序竣工验收的,可进行质量、消防检测。


       (五)第五条,关于房屋和土地的用途、权利人等不一致问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继续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和土地用途登记。因房屋、土地未同步转移导致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现使用单位核实、本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认可,可以由现使用单位申请、具结、公告,办理登记。


       (六)第六条,关于办公用房跨宗地建设问题。跨宗地的,可按照幢正投影所占面积较大的宗地“落宗”办理登记。


       (七)第七条,关于办公用房登记涉税问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免税。登记完成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将明细清单及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八)第八条,关于规范登记申请材料问题。办理涉及权属变化的登记前,应征求同级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因机构撤销、重组、更名的,由承继单位或重组、更名后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机构改革文件或机构编制部门的书面意见。


       (九)第九条,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