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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博野县钳夏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等100户经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1月19日前在你单位登记营业场所和博野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催告通知》,催告要求:“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你市场主体予以撤销。”催告期满后你单位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现我局将拟撤销你单位营业执照行政许可。 因在你单位住所地无法联系到你,不能直接送达《行政许可撤销事先告知书》(博行审撤告〔2026〕001号等),现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许可撤销事先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博野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撤销事先告知书 博野县行政审批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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