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中标,获得某市某村一处国有闲置资产12年的使用权,和该市某有限公司合作,拟创办一所营利性民办高中学校(两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2020年1月19日,申请人向某市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受理、审查通过,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随后,某市教育局相应审核岗、审批岗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批通过该申请,于1月21日作出批复,同意筹设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暂定名),并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随即启动办学场地的改扩建施工,经过近3个多月的筹设,5月6日,正式向某市教育局提出设立申请。在网上完成受理、审查环节后,5月8日,某市教育局从专家委员会抽调专家进行评议,根据《某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专家组认为该申请基本达到普通高中设立标准,并对存在的个别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经申请人整改后,将整改情况在网上报某市教育局核查。 【处理结果】 某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规定,于5月18日作出正式设立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行政许可决定,在网上办结申请事项,并将许可文书和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案情分析】 该办学场地原为某中专学校旧址,2010年学校搬到其他园区办学后,一直闲置。2018年年底,某市国资管理部门对该校区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标,与某市国资管理部门签订为期12年的租赁协议。该场地属于国有资产,占地面积为11129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2500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人经多方论证后,认为该场地适合举办一所民办高中学校,向某市政府请求支持,某市政府出具了同意申请人将该场地用于办学的意见函。 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该场地原为中专学校办学用,校内有部分简易建设的实习工厂和实训设施,同时还缺乏普通高中需要的实验教室和相关设施。在筹设批复中,某市教育局要求申请人按相应标准开展了改建、扩建,专家组到现场进行了审查评议。 结合上述情况,在该场地设立一所民办普通高中,符合区域教育发展的需求,办学条件达到了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准许设立该学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适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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