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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博野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二、主管部门

博野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020年1月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收入低于48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收入低于666元)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户纳入低保。

四、补助标准

我县城乡低保执行分档发放,从2020年1月起分档标准如下:

城市低保:A类每人每月666元,B类每人每月456元,C类每人每月380元。

农村低保:A类每人每月400元,B类每人每月282元,C类每人每月235元

五、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村委会受理。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议。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委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提出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疫情防控期间,审批权在各镇)。

审批:应当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审查,按规定比例入户抽查,信息比对,比对结束后,提出拟审批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公开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批决定。

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发放: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二、主管部门

博野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866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240元。

2019年1月起,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全自理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按最新数据调整执行。

2019年11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80元,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36元,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168元,全自理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84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疫情防控期间,审批权在各镇)。

3.审批。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及乡镇的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规定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4.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5.发放。按月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6.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丧葬费按特困人员死亡时的基本生活标准6个月金额(一次性)计发。丧葬事宜由供养机构办理的,丧葬费拨付至供养机构;分散供养的,丧葬费拨付至其生前救助供养金账户或拨付至丧葬事宜办理人指定账户。


名  称: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博野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索 引 号: czj/2021-00144
发布机构: 财政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1-08-25
主题分类: 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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