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 (一)按户纳入的条件 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019年1月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收入低于4320元)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户纳入低保。 (二)单人纳入的条件 1、靠父母或其他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残疾人证)。 2、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财产符合规定的)中的重度残疾人(包括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二、什么是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夫妻和未成年子女; (三)夫妻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这里主要指的是因重病或重度残疾或在公办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弟、妹; 4、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经司法机关认定,失踪一年以上人员。 三、家庭收入包括什么?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低保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四个方面: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它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全部所得。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 财产性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资产或资产使用权。主要包括上述资产或使用权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或出租出让等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四) 转移性净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主要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等。 在核算困难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后其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纳入救助范围。扣减刚性支出原则上以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参考指标。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按有关程序纳入低保。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费用。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四、什么是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 动产。包括金融性资产(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债权、股权、股份等)、生产资料(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的机动车辆、船舶和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大型农机具等)、非生活必需品(是指超出当地人们生存必需的消费品。即,超出最低消费水平的商品,如汽车、高档电器、金银首饰等)。 (二) 不动产。包括房屋、车库、土地、宅基地、企业、商业门面、店铺等。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差标准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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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标准
(每人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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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差标准
(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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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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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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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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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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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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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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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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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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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7元(含补发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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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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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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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元(含补发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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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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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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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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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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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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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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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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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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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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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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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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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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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申请低保?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村委会受理。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议。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委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提出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审批:县民政局应当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审查,按规定比例入户抽查,信息比对,比对结束后,提出拟审批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
在村公开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做出审批决定。 七、单独备案的几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单独备案: (一)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法定赡(扶、抚)养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的。 (三)家庭成员中确实因病、因残失去劳动能力,但无法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残疾证的。 (四)有工商注册或有机动车辆登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工商注册已不再生产(经营)、机动车辆已报废或转卖,但因某种原因无法提供相关部门应出具的工商注销手续或车辆报废手续的,须由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五)家庭成员中因某种原因而无法提供有效户籍证明但经核实确属需保障对象,县乡民政部门通过提高该家庭其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实施有效保障的,须由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六)县级民政部门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须单独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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