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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救助


1.参保缴费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按个人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资助

2.基本医疗报销待遇

(1)门诊特殊疾病

支付标准:参保贫困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高血压病(Ш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脏器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异免疫调节剂))和门诊特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症精神病)不设起付线。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是75%,最高支付限额是每人每年6000元。门诊特殊大病支付比例是90%,最高支付限额是每人每年20万元。

(2)普通住院

起付标准:参保县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750元。参保县域外统筹市域内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1250元。

支付比例:参保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90%;参保县域外统筹市域内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50%。

(3)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当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取消其大病保险费用支付起付线。各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即1.2万元到5万元(含5万元)的补偿60%;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偿70%;10万元到15万元(含15万元)的补偿80%;15万元以上的补偿9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4)医疗救助

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可能导致贫困的,实行以下医疗救助:

门诊大额慢性病救助:对因患18种普通门诊慢性病和4种门诊大病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住院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8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患有重特大疾病,经住院救助达到7万元限额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再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5)报销方法

县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保定市定点医院或异地直接结算医院住院实行出院即报,未实行直接结算的符合要求的异地住院,在县医保中心报销,均实行一单式结算,一站式报销。

名  称: 医疗保障救助 索 引 号: zfb/2019-01499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9-11-16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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