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东墟镇小庄头村及有关农户: 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博野县段)建设用地于2023年8月31日,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以报政转征函〔2023〕9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18.3226公顷。现将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保政转征函〔2023〕9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11.3015公顷。 (二)范围:东墟镇小庄头村(主线地块1)(东至蠡县和小庄头村地,西至小庄头村地,南至蠡县,北至蠡县)、(主线地块2)(东至蠡县和小庄头村地,西至小庄头村地,南至大齐村地,北至蠡县)的土地。 (三)用途: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博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boye.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博野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权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博野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东墟镇大齐村及有关农户: 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博野县段)建设用地于2023年8月31日,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以报政转征函〔2023〕9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18.3226公顷。现将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二、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保政转征函〔2023〕9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32.7691公顷。 (二)范围:东墟镇大齐村(主线地块2)(东至大齐村地,西至大齐村地,南至蠡县,北至小庄头村和蠡县)、(主线地块3)(东至蠡县,西至大齐村地,南至大齐村地,北至大齐村地)、(连接线地块1)(东至大齐村地,西至张岳村地,南至大齐村地,北至大齐村地)、(连接线地块2)(东至蠡县,西至大齐村地,南至大齐村地,北至大齐村地)的土地。 (三)用途: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博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boye.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博野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权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博野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东墟镇大墟村及有关农户: 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博野县段)建设用地于2023年8月31日,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以报政转征函〔2023〕9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18.3226公顷。现将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三、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保政转征函〔2023〕9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1.2753公顷。 (二)范围:东墟镇大墟村(连接线地块1)(东至张岳村地,西至张岳村,南至大墟村地,北至大墟村地)的土地。 (三)用途: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博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boye.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博野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权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博野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东墟镇张岳村及有关农户: 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博野县段)建设用地于2023年8月31日,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以报政转征函〔2023〕9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18.3226公顷。现将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四、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保政转征函〔2023〕9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5.4298公顷。 (二)范围:东墟镇大墟村(连接线地块1)(东至大齐村地,西至省道382,南至张岳村地,北至大墟村地)的土地。 (三)用途: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博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boye.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博野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权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博野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博野镇刘陀营村及有关农户: 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博野县段)建设用地于2023年8月31日,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以报政转征函〔2023〕9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18.3226公顷。现将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五、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保政转征函〔2023〕9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8.9010公顷。 (二)范围:(主线地块4)(东至刘陀营村地,西至刘陀营村地,南至北刘陀村地,北至刘陀营村地)(东至刘陀营村地,西至刘陀营村地,南至朔黄铁路,北至北刘陀村地)、(主线地块5)(东至刘陀营村地,西至刘陀营村地,南至沙河灌渠,北至朔黄铁路)、(主线地块6)(东至刘陀营村地,西至刘陀营村地,南至史家佐村,北至沙河灌渠)的土地。 (三)用途: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博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boye.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博野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权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博野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博野镇北刘陀村及有关农户: 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博野县段)建设用地于2023年8月31日,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以报政转征函〔2023〕9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18.3226公顷。现将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六、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保政转征函〔2023〕9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3.5018公顷。 (二)范围:博野镇北刘陀村(主线地块4)(东至北刘陀村地,西至北刘陀村地,南至刘陀营村地,北至刘陀营村地)的土地。 (三)用途: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博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boye.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博野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权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博野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南小王镇史家佐村及有关农户: 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博野县段)建设用地于2023年8月31日,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以报政转征函〔2023〕9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18.3226公顷。现将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七、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保政转征函〔2023〕9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13.7998公顷。 (二)范围:南小王镇史家佐村(主线地块6)(东至史家佐村地,西至史家佐村地,南至梨园路,北至刘陀营村地)、(主线地块7)(东至史家佐村地,西至史家佐村地,南至南小王村地,北至梨园路)的土地。 (三)用途: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博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boye.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博野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权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博野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南小王镇南小王村及有关农户: 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博野县段)建设用地于2023年8月31日,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以报政转征函〔2023〕9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18.3226公顷。现将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八、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保政转征函〔2023〕9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10.1654公顷。 (二)范围:南小王镇南小王村(主线地块7)(东至南小王村地,西至南小王村地,南至博城南街,北至史家佐村地)、(主线地块8)(东至南小王村地,西至南小王村地,南至寇庄村地,北至博城南街)的土地。 (三)用途: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博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boye.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博野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权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博野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南小王镇寇庄村及有关农户: 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博野县段)建设用地于2023年8月31日,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以报政转征函〔2023〕9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18.3226公顷。现将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九、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保政转征函〔2023〕9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2.8135公顷公顷。 (二)范围:南小王镇寇庄村(主线地块8)(东至寇庄村地,西至大营村地和南杨村地,南至寇庄村地,北至南小王村地)、(主线地块10)(东至寇庄村地,西至南杨村地,南至寇庄村地,北至寇庄村地)的土地。 (三)用途: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博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boye.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博野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权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博野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南小王镇南杨村及有关农户: 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博野县段)建设用地于2023年8月31日,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以报政转征函〔2023〕9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18.3226公顷。现将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十、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保政转征函〔2023〕9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28.3516公顷。 (二)范围:南小王镇南杨村(主线地块9)(东至南杨村地,西至南杨村地,南至曲港高速,北至安国市)、(主线地块10)(东至寇庄村地,西至南杨村地,南至曲港高速,北至南杨村地)、(主线地块11)(东至南杨村地,西至安国市和南杨村地,南至南杨村地,北至曲港高速)的土地。 (三)用途: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博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boye.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博野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权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博野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南小王镇同连村及有关农户: 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博野县段)建设用地于2023年8月31日,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以报政转征函〔2023〕9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18.3226公顷。现将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十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保政转征函〔2023〕9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0.0138公顷。 (二)范围:南小王镇南杨村(主线地块11)(东至同连村地,西至南杨村地,南至同连村地,北至同连村地)的土地。 (三)用途: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博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boye.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博野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权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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