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政执法人员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因持证人不慎遗失,现宣布遗失证件作废。
姓名:刘贺,单位:博野县小店镇人民政府,执法证号:03060497055;
姓名:苏浩,单位:博野县小店镇人民政府,执法证号:03060497030。
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非持证人持遗失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均为冒充的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拒绝检查并予以举报。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博野县司法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