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推进我镇河长制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工作责任落实,依据《小店镇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省市县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小店镇河长名单公告制度。 第一条 公告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全镇范围内所有河段设立的乡、村级河长,河长名单要全部向社会公告。 (二)及时有效原则。河长名单确定或调整后要及时通过同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竖立或更新公示牌。 (三)分级负责原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向镇级新闻媒体公告乡级河长名单。村级设立的河长或管护员、保洁员由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 公告方式 镇河长制办公室要开辟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 (一)在河流醒目位置设立河长信息公示牌向社会公告。 (二)通过电视、广播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通过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微博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公告时限 镇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公告本级河长名单及相关信息。 (一)河长名单确定后,7日内通过镇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2017年6月底全县河流的各级河长名单确定后,12月底前完成河长信息公示牌公告。 (三)当河长有调整变化时,7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15日内更新河长公示牌信息。 第四条 责任主体 镇河长制办公室是河长名单公告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按省市县标准要求制作安装河长制信息公示牌。 第五条 公告要求 (一)媒体公告。新闻媒体发布的河长名单公告,内容包括河长姓名、河流名称、河流起止点、河流长度及所跨行政区域。镇级河长所负责河流要明确到村。 (二)公示牌公告。河长信息公示牌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群众查看。公示内容按省市统一格式要求进行。 第六条 经费
河长名单公告制度是落实河长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经费要纳入镇级河长制管理日常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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