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事类别: 企业办事 → 综合其他 办理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 审批权限: 县级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收费标准: 3元 承办科室: 综合业务科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50 单位地址: 公安局 办理流程及附件: (1)申请人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2)受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对申请和有关材料审核后,分别情况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后受理或直接受理; (3)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领取决定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