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1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员
博野县
司法局
2
公证员任职审核(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21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民
3
公证员任职审核(一般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