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局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博野县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1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员

博野县

司法局

 

2

公证员任职审核(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1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民

博野县

司法局

 

3

公证员任职审核(一般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1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民

博野县

司法局


名  称: 博野县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索 引 号: sfj/2019-00070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9-12-19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312-8322952    网站地图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8322217 邮箱:boyewangxinban@163.com
       冀ICP备0901764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37020000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30637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