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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单位名称

博野县公安消防大队

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

电话

0312-8325229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法规及条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章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章第八条

条件具体内容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章第八条

材料具体内容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环节

受理

窗口

工作人员

审查申报单位提交资料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

1

审核

带班领导

对经办人的受理材料是否准确齐全进行把关,对申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做出安全检查意见

1

审批

大队长

对安全检查情况把关

做出审批意见

1

办结

窗口

工作人员

 

发放意见书

1

特殊

环节

有●

无〇

现场勘验

消防大队

对申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经现场检查,做出安全检查意见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有〇

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安全检查合格书

有效期

终身

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〇

前置审批事项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前置审批机关

工商局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

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监督部门

县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

0312—8719658

 

 

名  称: 消防大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索 引 号: gaj/2017-00015
发布机构: 公安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7-12-16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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