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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户籍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知

1、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的可不提交)。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领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含首次签注)或再次签注的,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签注的证明;

3、现役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含首次签注)或再次签注的,还须提交所属部队驻地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含首次签注)或再次签注的证明;

4、申请探亲签注的,还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一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5、申请商务签注的,须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对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

6.申请其他类签注的,还须交验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证明材料原件;

7、申请逗留签注的,(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2)赴澳门就学,还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3)赴澳门就业,还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还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5)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8、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9、对赴港澳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加急办理。

名  称: 省内户籍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知 索 引 号: gaj/2017-00041
发布机构: 公安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7-12-05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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