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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市监处罚[2026]104号
相对人名称 曹素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曹素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博野县小店镇胡庄村监督检查时发现,小摊点经营者曹素梅在摊点售卖猪肉烧饼,执法人员要求出示小摊点备案卡,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小摊点备案卡。
事由
涉嫌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罚款8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实施机关 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6-07-2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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