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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观澜逸墅小区限价房销售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7-28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县观澜逸墅小区限价房的销售工作,有效解决我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观澜逸墅小区12#、13#、15#为限价房,位于博兴西路北侧,共208套,总建筑面积20921.88平方米。每套建筑面积114.51平方米为三室两厅,共计18套;97.14平方米32套、97.77平方米32套、98.29平方米18套、99.73平方米36套、100.89平方米72套为两室两厅,共计190套。适于2-6人家庭居住。

  二、价格的确定

 1、筛选确定采价样本。

2、组织检察院、监察、物价、审计、财政、住建等部门测算房价,经测算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3270元。

 3、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销售,发布公告。

4、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售完的限价房,重新定价。

 三、申购人的确定

 限价房销售对象为博野县户籍,中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等非当地户籍的不可申购限价房。已购买限价房家庭的全部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条件

1、申购人为博野县户籍并在当地实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人家庭成员按户口本确定。

2、无住房或现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人均15平方米以下;

3、申购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申购限价商品房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5、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申购条件

1、申购人为博野县户籍并在当地实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人家庭成员按户口本确定。

2、申购时在参加工作未满5年(含5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3、无住房或现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人均15平方米以下;

4、申购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申购限价商品房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6、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乡镇教师、基层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申购条件

乡镇教师、基层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需具备中低收入家庭或新就业职工申购条件,并可在户籍、住房保障方面适当放宽政策。引进人才身份由组织部、人社局进行确认。

五、所需手续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供下列手续:

1、申购表;

2、申购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现有住房产权证明;

    4、无房产的提供无房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同时提供出租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6、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应提交下列手续:

1、申购表;

2、申购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4、现有住房产权证明;

5、无房产的提供无房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同时提供出租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就业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8、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六、时间及地点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符合购房条件的保障对象到县住建局二楼安居办领取申购表,提交申购手续。

    七、限价房的购买

经审核后,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公开抓阄,首先确定购买资格,并现场公布抓阄结果,然后再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房号,登录购房信息,为符合购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签发限价房购买资格证明。申购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购房资格证明到限价房销售单位办理购房手续。销售单位应查验购房人相关证件,避免骗购。限价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于30日内到住建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

    八、限价房的出售

购买人自办理产权之日起满5年需上市转让的,应按照届时保障性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购买时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1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买人自办理产权之日起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按照限价房购买价格加同期银行利息进行强制收购:

1、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2、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

3、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限价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骗售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房源、保障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骗售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人员进行处罚、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资金和房源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博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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