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7-11-13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
博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告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为加强监管最大限度保障困难群体住房需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公告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当地户籍、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二、租赁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期缴纳租金及承租期间发生的各类必须费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转租、出借、出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三、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做出延续、调整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 四、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累积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告知的; (五)转租、出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 (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面向社会,接受监督,如发现闲置、转租、出借、出售保障房的,广大群众应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312-8327975。
博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