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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整治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守护平安”集中行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9     信息发布人:消防大队

博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整治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守护平安”集中行动的公告

  为深刻汲取南京“2·23”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引导、规范居民群众自觉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保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五个一律”刚性措施,全面彻底整治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隐患。

  一整治范围

  全范围内住宅小区。

  二整治重点

  此次集中行动,严格落实“五个一律”刚性措施:

  (一)凡是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一律清离。

  (二)凡是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的,一律制止。

  (三)凡是采用私拉电线、私安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一律对电线、电缆予以清理。

  (四)凡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一律进行清理。

  (五)凡是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整治时间和重点时段

  整治时间:2024年3月24日前完成集中排查整治,随后转为常态化开展。

  重点时段:中午、晚上下班高峰期。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保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消防责任意识,在停放、充电时,不得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住宅、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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