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博野县富鑫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57户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8-18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管局 |
博野县富鑫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57户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博野县富鑫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57户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名单见附件)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案件,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上述企业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对企业登记地址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查明上述企业中公司类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等规定,本局对上述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受送达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文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12- 8719906 附 件:博野县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名单 2023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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