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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农资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4-03-20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全县各农资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做好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商品价格稳定工作,加强农资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坑农害农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好农资市场价格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农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农资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农资经营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准确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并做好记录,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农资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农资市场价格秩序。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农资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农资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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