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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政策解读

博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解读:在污染天气发生时,违反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属于违法行为。

(三)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违反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