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
发布时间:2021-01-29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博野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住建、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严格落实本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对工作失职、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调查问责;对参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本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30日博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博野县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博政字[2019]6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