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保定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保定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市民政局于2023年11月印发《保定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保民规〔202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1月,市民政局以局规范性文件印发了《保定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试行期为两年。文件印发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切实兜牢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在总结试行文件实施两年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遵循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低保边缘家庭定义、责任分工等内容。
(二)认定条件。明确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家庭收入和财产、哪些情形不予认定等内容。
(三)认定程序。对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及所需材料、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拟纳入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台账建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动态管理、工作人员在审核认定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恶意虚假提供材料不予认定等内容。
(五)附则。明确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及其他内容。
三、修订内容
(一)调整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将第十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提供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修改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无故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提供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
(二)调整了对原从严审核人员要求
将第十一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审核”修改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单独备案”。
(三)调整申请人家庭金融资产财产认定标准
将第十二条“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修改为“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48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