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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市监处罚〔2025〕8号
相对人名称 于僧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博野县东街村从事输送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当场出示营业执照,当事人无法出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经停业。
事由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输送带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实施机关 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10-2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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