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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程罚决〔2022〕008号
相对人名称 樊赤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未经批准擅自在程委镇南堤圈村西路南,占用面积为4925.66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厂房
事由
樊赤军未批先建擅自在程委镇南堤圈村村南路西建设厂房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结果 处以每平方米26元的罚款 实施机关 博野县程委镇人民政府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30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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