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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博烟处[2026]第2号 | ||
| 相对人名称 | 程建超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程建超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637MA0AWM107Y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13日10时20分博野县烟草专卖局在进行日常检查时,于博野县程委镇建超烟酒店的库房和柜台查获南京(炫赫门)57条,贵烟(跨越)10条,钻石(硬特醇)10条,共计叁(3)个品种,柒拾柒(77)条卷烟。当事人程建超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请示领导后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程建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130637100322),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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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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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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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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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结果 | 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二档规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叁仟零陆拾元(?:13060.00)的9%即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肆角(?:1175.4)的行政处罚的罚款。 | 实施机关 | 博野县烟草专卖局 |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6-03-27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6-03-27 |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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