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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博烟处[2026]第11号 | ||
| 相对人名称 | 张会匣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张会匣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1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本地公安人员依据举报信息,依法对位于小北河村的张会匣家中进行检查,发现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丝玖拾叁点陆伍(93.65)公斤,无牌号(200支)贰佰壹拾(210)条,空管烟壹(1)万支。当事人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抽样等证据收集。检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并且将移动物品均已恢复原位。当事人张会匣在检查现场,积极配合检查,未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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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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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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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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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结果 |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烟丝玖拾叁点陆伍(93.65)公斤,无牌号(200支)贰佰壹拾(210)条,空管烟壹(1)万支公开销毁。 | 实施机关 | 博野县烟草专卖局 |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6-04-09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6-04-09 |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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