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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程罚决〔2022〕009号
相对人名称 王东东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在博野县程委镇猪笼河河道内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
事由
在博野县程委镇猪笼河河道内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处罚结果 一:责令恢复河道取砂地面原貌; 二:处以2000元罚款,共计贰仟元整。 实施机关 博野县程委镇人民政府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06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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