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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博小店罚决【2023】004号 | ||
相对人名称 | 郝辉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违法事实 | 郝辉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博野县小店镇北祝村的土地建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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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郝辉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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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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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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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陆万壹仟柒佰元整 | 实施机关 | 博野县小店镇人民政府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3-03-14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3-03-14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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