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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博交罚﹝2022﹞065号 | ||
相对人名称 | 朱家明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违法事实 | 朱家明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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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朱家明涉嫌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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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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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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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运政部分)》的相关规定,2022年9月21日,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处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实施机关 | 博野县交通运输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2-09-21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2-09-21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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