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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交罚﹝2022﹞065号
相对人名称 朱家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朱家明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事由
朱家明涉嫌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运政部分)》的相关规定,2022年9月21日,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处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博野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21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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