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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南(2023)003号
相对人名称 宋博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宋博光在董庄村自己地里露天焚烧秸秆
事由
焚烧秸秆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处罚结果 处罚款伍佰元整 实施机关 南小王镇人民政府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11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3-04-11
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