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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农罚决字2023(农产品)第1号
相对人名称 朱庆乐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朱庆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6日,博野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农业综合执法队王林月、李春晖到大营村朱庆乐的种植大棚内检查,检查发现其西红柿的生产记录存在没有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即采摘上市的问题。
事由
未按照标签间隔期使用农药
违反的法律条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处罚人民币1500元 实施机关 博野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03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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