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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博公(交警)行罚决字〔2023〕0397号 | ||
相对人名称 | 张立坤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主要违法事实 | 现查明2023年06月06日2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张立坤驾驶晋D8K232号小型汽
车沿博野县博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博明路与博程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
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毫克/100毫升。经核实张立坤于2020年11月24日因饮酒
后驾驶机动车被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罚,张立坤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
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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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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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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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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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 实施机关 | 博野县公安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3-07-19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3-07-19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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