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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交罚决罚[2024]0002号
相对人名称 张伟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0日16时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博野县东墟镇陈村村东一处设置有“陈村驾校欢迎您”广告牌的场地,一辆白色捷达和一辆黑色桑塔纳上都有1名女性正在进行科目二训练,两辆车车身均带有“教练车”标志且无牌照,负责人兼教练张伟强在现场进行组织。执法人员徐世欣、赵虎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请当事人出示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手续,当事人无法出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2024年2月2日,“陈村驾校”在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时,执法人员已向负责人张伟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前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但当事人张伟强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在未取得备案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事由
张伟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版)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53项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实施机关 博野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3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04-03
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