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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博交罚决罚[2024]0005号 | ||
相对人名称 | 博野县车匠机动车维修服务厂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王金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637MAD04QQH8Q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2日8时3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博野县博野镇博望路与博保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东的“博野县车匠机动车维修服务厂”内工作区有工作人员正在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当事人王金超在工作区工作,执法人员梁磊、王谦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请当事人出示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只能提供该机动车维修服务厂2023年9月20日在博野县行政审批局注册经营者为王亚伟的《营业执照》的照片和2024年4月19日在博野县行政审批局经营者变更为王金超的《营业执照》,但无法出示也无法提供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2024年4月10日,“博野县车匠机动车维修服务厂”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已向“博野县车匠机动车维修服务厂”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其7日内向博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综合服务站进行备案,并附送相关材料。截至2024年4月22日,其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仍未向博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综合服务站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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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博野县车匠机动车维修服务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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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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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版)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5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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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叁千元整 | 实施机关 | 博野县交通运输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04-22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04-22 |
全文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