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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程罚决〔2023〕004号
相对人名称 陈增理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陈增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
主要违法事实
未批先建擅自在程委镇宋村村南建设库房
事由
未批先建擅自在程委镇宋村村南建设库房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处罚结果 "一:责令退还土地559.52平方米,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9.36平米,限期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以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698.88平方米×110元=76876.8元),共计人民币柒万陆仟捌佰柒拾陆圆捌角。 " 实施机关 博野县程委镇人民政府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1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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