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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程罚决〔2023〕007号
相对人名称 陈大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陈大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
主要违法事实
在博野县程委镇猪笼河河道内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
事由
在博野县程委镇猪笼河河道内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两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规定
处罚结果 "一:责令恢复河道取砂地面原貌; 二:处以2000元罚款,共计贰仟元整。 " 实施机关 博野县程委镇人民政府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3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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