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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实施单位 东墟镇人民政府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