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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实施单位 南小王镇人民政府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