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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实施单位 南小王镇人民政府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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