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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的行政强制 | ||
| 实施单位 | 博野县卫生健康局 | 执法类别 | 行政强制 |
| 法律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确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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