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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实施单位 | 博野县卫生健康局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 法律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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