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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中医药的行政检查 | ||
| 实施单位 | 博野县卫生健康局 | 执法类别 | 行政检查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 ||
| 行政法规 | |||
| 地方性法规 | |||
| 省政府规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