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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实施单位
博野县卫生健康局
执法类别
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