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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的要求编制而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1月1日起至202112月31日止。全文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五个方面。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博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聚焦主责主业,瞄准人民群众关心关切,以全面推进《条例》学习贯彻落实为着力点,科学规范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事项,持续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保障水平,在扩大公众知情权、满足公众信息需求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得到广大企业和公众认可。

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明确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聚焦主责主业,编制完成《政务公开基本目录清单》,全面梳理19项主动公开信息,逐一明确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公开依据等要素,逐项对照抓好信息公开。

一是抓好政策文件发布解读。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中,凡是标注“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凡政策性、涉及社会民生文件一律配发解读材料,全年累计公开各类文件1个,解读率100%。

二是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持续推进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积极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等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加强用地报批环节的审查把关,切实履行征地信息公开职责,对接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年内发布信息6,其中批后公开项目6条。规范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将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交易过程、成交结果等信息全部共享至博野县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供前公布供地计划、供时发布供地公告、供后公开供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发布土地出让公告9条,土地成交合同9条。强化执法督察信息公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了《博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三是聚焦社会关切,持续增进政民互动。请进来,搭建委员代表沟通“连心桥”。承办“两会”政协提案5件,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进机关座谈、到现场调研2余次,实现沟通率、办结率、满意率三个100%。紧起来,破除为民热线办理“隔心墙”。建立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全新模式,年内调度跟踪政务服务热线办理121次,督导各科室与来电群众见面15余人次,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四是持续扩大公开范围。严格落实会议开放、重大决策预公开等制度,邀请有关利益方和社会公众参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推进政务阳光透明,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

依申请公开

新《条例》正式施行后,按照政府统一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何申请、怎样办理、多久答复、是否收费、注意事项等关键环节工作要求,为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供清晰指引。按照“3个100%”(100%渠道畅通、100%按时回复、100%程序合法)要求,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答复和登记转办工作2021年共办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

政府信息管理

积极探索推进政务信息全链条管理,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根据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单位人员调整,及时调整局系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重新确定分管负责人,确定办公室牵头,做好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二是规范信息公开办理流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流程管理机制,主动公开信息经具体负责人、股长、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进行上传,依申请公开信息依托各科室进行调查,建立复杂问题会商制度,确保答复质量。

三是严格做好公开信息保密审查。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监督保障。

一是强化目标考核。年初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2021年度目标绩效管理体系。二是强化教育培训。20218月和10月,分别举办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专题培训,对办公室干部职工开展培训。三是强化督促落实。针对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对全局各科室定期抽查通报,督促各科室举一反三,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和效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8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9.3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公开申请情况

0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0

0

0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0

0

0

0

0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

0

0

0

0

0

2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1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1

1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在推进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足,尤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科室忙于日常业务工作多,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视程度不够高;干部职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不够深入,不能完全掌握公开范围,导致公开内容不全面;三是政策解读形式较单一、解读缺乏多样性和生动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将进一步细化了政务公开内部责任分工,加强干部职工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对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开形式等方面进行深入学习,对重点领域、惠企利民等方面的资讯进行及时发布,持续用力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增强信息公开时效性。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第一时间公开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全面性和时效性,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质量。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信息公开专题研究,群策群力,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含金量。

(三)进一步拓展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发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作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拓展信息发布渠道,加强与新闻媒体密切合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需说明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2年1月19日